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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探、采矿权价款的征收
机构名称: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责任处室: 矿业权处
职权类型: 行政征收
职权依据: 湘财综〔2003〕14号文件、湘国土资办发〔2012〕1号文件
责任事项: 1. 受理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厅领导批准。 3.决定责任:按规定足额收取矿业权出让收益,对于符合分期的,作出是否同意分期缴纳出让收益的决定,下发分期缴纳出让收益计划通知书,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矿业权出让收益台账。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关于国土资源部征收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06〕365号第一条、第三条 2.《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6〕394号)第三条、第四条 3.《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建〔2008〕22号) 4.《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第二条 5.《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财综〔2017〕35号第五条、第六条
追责对象范围: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