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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危险化学品登记
机构名称: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责任处室: 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处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第六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责任事项: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章 第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立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或者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办公室),承办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第七条 登记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对登记企业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内容一致性进行审查;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 (四)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信息支持; (五)协助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登记培训,指导登记企业实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责任事项依据: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章 第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立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或者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办公室),承办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第七条 登记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对登记企业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内容一致性进行审查;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 (四)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信息支持; (五)协助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登记培训,指导登记企业实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追责对象范围: 第二十八条 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违规操作、弄虚作假、滥发证书,在规定限期内无故不予登记且无明确答复,或者泄露登记企业商业秘密的,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