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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
机构名称: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责任处室: 法规处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6〕第46号)第十六条 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机构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该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官网公布。
责任事项依据: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5第142号,住建部令2013第14号)第七条修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