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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矿业权市场监督管理
机构名称: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责任处室: 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明确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填报内容。 2、处置责任:对矿业权人提交的矿业权和矿产品市场动态监测数据进行审查或验收,审查、验收通过者则加以利用。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根据动态监测数据形成《矿业权和矿产品市场动态监测半年报/年报》,对年报/半年报成果资料进行验收并根据反馈验收意见进行修改,已通过的《矿业权和矿产品市场动态监测半年报/年报》提供给省厅各处室参考。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省厅处室送达《矿业权和矿产品市场动态监测半年报/年报》。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后续跟踪服务。对矿业权人提供的矿业权和矿产品市场动态监测数据审查、验收不合格的,督促矿业权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补充修改并重新填报。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5号)(第二条)。通过本项目的实施,为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提供矿产品价格支持、为建立基准矿价制度和矿业有偿使用制度提供科学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