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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防洪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检查
机构名称: 湖南省水利厅
责任处室: 规计科技处、河湖管理处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 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检查人员表明身份,向被检查对象告知监督检查的内容和享有的权利。 2.监督检查阶段:检查行政许可批复的防洪避洪设施建设情况。 3.结果责任:形成检查结论。 4.监管责任:督促整改落实。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七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四条。 5.其他问责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