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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
机构名称: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处室: 妇幼健康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征求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意见后制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203项: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实施机关:卫生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附件2第18项: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下放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监管责任:对许可的事项加强监督检查。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4号)第7、8条;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第428号修改)第24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