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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权限内入河排污口(新建、改建、扩大)审批
机构名称: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责任处室: 水生态环境处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第三十四条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3.《湖南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4.其他问责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