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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审批
机构名称: 湖南省新闻出版局、省电影局
责任处室: 印刷复制处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1.《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6第2号)第一条规定:加工贸易项下进出口只读类光盘的,须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样品备案。经批准后,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开具“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批准证”。 2.《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附件3下放第24项“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审批”,下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3、.其他问责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