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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经营、购用审批
机构名称: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室: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处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 第三条毒性药品年度生产、收购、供应和配制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部门根据医疗需要制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医药管理部门下达给指定的毒性药品生产、收购、供应单位,并抄报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生产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生产计划,自行销售。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依法向申请人送达执业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百四十九条、一百五十条;4.其他问责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