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版 湖南省

请选择旗舰店

当前:

政务旗舰店

本级部门旗舰店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修建或者少于规定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室的处罚
机构名称: 湖南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责任处室: 工程处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民用建筑不修建或者少于规定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建或者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可以并处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但总额不得超过十万元。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责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建设单位或当事人等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处罚种类和幅度、建设单位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建设单位或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规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七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