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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对企业名称争议的裁决
机构名称: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室: 登记注册局
职权类型: 行政裁决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5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发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2020年12月14日国务院第11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二十一条 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处理。 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行政裁决。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中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依法查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情况;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有关争议的情况。 3.告知阶段责任:将有关名称争议情况书面告知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1个月内对争议问题提交书面意见。 4.决定阶段责任:依据保护工业产权的原则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决定书。 6.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督促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执行处理决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42、43、44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