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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气象台站迁建审批
机构名称: 湖南省气象局
责任处室: 湖南省气象局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修订)第十二条:“……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需要迁移其他气象台站的,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批准……”。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2016年修订)第十八条:“……申请迁移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的,由受理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签署意见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申请迁移其他气象台站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并报送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对拟迁新址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评估,提出是否同意迁站的审查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送达书面决定书,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气象台站的迁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二条“未经依法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气象台站;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需要迁移其他气象台站的,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批准。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第十八条 “……申请迁移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的,由受理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签署意见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申请迁移其他气象台站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并报送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追责对象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五条。    2.《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十七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3.《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