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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医学技术鉴定
机构名称: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处室: 妇幼健康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医学技术鉴定组织,负责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进行医学技术鉴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称为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人选,报同级人民政府聘任。 第三十三条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异议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结果和有异议的下一级医学技术鉴定结论的医学技术鉴定工作。 第三十四条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分为省、市、县三级鉴定。省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结论。 第四十五条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医学技术鉴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鉴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有关证件。 5.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25、26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31、32、33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