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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执业、变更许可
机构名称: 湖南省司法厅
责任处室: 派驻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律师工作处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8号)第六条:“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应当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许可。”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连同文件材料报送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决定,对许可设立的代表机构发给执业执照,并对其代表发给执业证书;对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其理由。”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对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及派驻代表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10、13、14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10、13、14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