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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二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
机构名称: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责任处室: 法规处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执业。”第八条:“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申请注册的,……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建人[2018]67号)第三条:“国家设置造价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第十七条:“国家对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专业分别负责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及相关工作。……”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该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官网公布。
责任事项依据: 1、《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50号)2020;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编码规则及样式的通知(建办标〔2020〕10号)。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