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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电台呼号指配审批
机构名称: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责任处室: 无线电管理处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第三十一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无线电台执照,需要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同时核发无线电台识别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三十四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向国际电信联盟统一申请无线电台识别码序列,并对无线电台识别码进行编制和分配。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3、《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4、《湖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处室负责人、市州派出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