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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
机构名称: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责任处室: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第十九条开办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向煤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和国务院规定的分级管理的权限审查批准。审查批准煤矿企业,须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其开采范围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经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凭批准文件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 附件1第78项“企业投资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低于120万吨的煤矿开发项目核准”,由国家发改委下放至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考试阶段: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2.审核受理责任:经考试合格的人员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审核审查责任: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4.决定责任:审查后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送达。 6.监管责任: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和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7.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4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4、13、14、15、17、18、29、30、31、32条。
追责对象范围: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