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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
机构名称: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责任处室: 原材料工业处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90号发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七条:“国家对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特别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生产。特别许可办法,由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制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