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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处罚
机构名称: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责任处室: 执法局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第29号)第六十三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 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核查。对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依法及时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逾期不予改正,通过调查确认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予以立案 。 2.调查责任:立案后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5.决定责任:案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或者集体讨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应依法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追责对象范围: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