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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出具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机构名称: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责任处室: 厅基建处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第24条规定“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按照交通部规定的格式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措施。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第24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