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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关事项备案
机构名称: 湖南省民政厅
责任处室: 社会组织管理局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6〕第666号)第五条 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 第251号)第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责任事项: 审查责任:审查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规范有效
责任事项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
追责对象范围: 登记管理机关分管领导及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