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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处罚
机构名称: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责任处室: 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处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版)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任事项: 1.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2.对在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中,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3.对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4.对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5.对在技术交易活动中提供虚假技术信息、检测结果、评估报告,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从事技术交易的经纪人员提供虚假技术信息进行技术中介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责任事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一百一十条和第一百一十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和第五十条; (三)《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十二条; (四)《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第二十六条; (五)《湖南省技术市场条例》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 (六)《湖南省科学技术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追责对象范围: 涉嫌在技术交易、成果转化活动中,采取欺骗、造假等不当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谋取非法利益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