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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地方储备粮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机构名称: 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责任处室: 执法督查处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依据: 《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承储企业承储的地方储备粮数量、质量、品种和储存安全实施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地方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三)调阅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四)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我省地方储备粮的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理责任:对承储企业违反相关规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按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31条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168条、第169条、第170条
追责对象范围: 局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