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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机构名称: 湖南省财政厅
责任处室: 会计处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4号)第二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第二十五条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业务场所; (三)会计师事务所章 程,有合伙协议的并应报送合伙协议; (四)注册会计师名单、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 (五)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合伙人的姓名、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 (六)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出资证明; (七)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2017〕第89号)第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依法办理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工作,并对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管理。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政策指导,营造公平的会计市场环境,引导和鼓励会计师事务所不断完善内部治理,实现有序发展。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推进网上政务,便利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和变更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谱表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监管责任:对会计师事务所保持设立条件的情况、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未保持设立条件的提出整改。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七十六条。
追责对象范围: 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