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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
机构名称: 湖南省气象局
责任处室: 湖南省气象局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7项: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定。实施机关:中国气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2017年修订)第二十四条:“…从事电力、通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的资质证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电力或者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共同颁发。”
责任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78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施机关:县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 4.《湖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十一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雷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防雷装置设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报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进行防雷工程施工。”第十二条 “防雷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防雷装置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 5.《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的建设工程具体范围包括: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已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6.《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可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
责任事项依据: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四条“专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一)有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四)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五)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7项:“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定”。 3.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二十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认定。” 4.《湖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十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防雷装置检测或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取得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方可在相应的资质范围内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或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对建筑、电力、通信等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进行检测的单位的资质认定,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5.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管理和认定工作。
追责对象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五条。    2.《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十七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 3.《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三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