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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核准
机构名称: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责任处室: 法规处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09号)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第86号)第九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项目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项目招标活动监督检查,依法处罚违法行为。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7、9、11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7条; 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4年修正本)第4、16、17条。
追责对象范围: 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