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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勘查矿产资源审批
机构名称: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责任处室: 矿业权管理处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有关具体规定。 实施依据: 《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第四条:“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解决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不同层级管理带来的问题。自然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的矿产权出让、登记;战略性矿产中大宗矿产通过矿产资源规划管控,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业权出让、登记。其他矿种由省级及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对勘查矿产资源审批作出审批通过决定(不予通过应说明理由)。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九条
追责对象范围: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