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版 湖南省

请选择旗舰店

当前:

政务旗舰店

本级部门旗舰店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备案
机构名称: 湖南省广播电视局
责任处室: 媒体融合发展处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6号 根据2015年8月28日《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第十条: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的,到省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中央新闻单位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的,到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备案单位应在节目开播30日前,提交网址、网站名、拟转播的广播电视频道、栏目名称等有关备案材料,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将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送达责任: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4.事后监管责任: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2.《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第九章;3.其他问责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分管负责 人、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