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版 湖南省

请选择旗舰店

当前:

政务旗舰店

本级部门旗舰店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检测检验机构违反相关执业规定的处罚
机构名称: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责任处室: 规划财务处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依据: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2019 年应急部第 1 号公布)第25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检验检测机构违反资质管理相关规定的,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安全生产法》(2002 年主席令第 70 号公布,2014 年修正)第62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15 号公布,2015 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77 号修改)18、23、24、29、30、31、57条。
追责对象范围: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