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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机构名称: 湖南省教育厅
责任处室: 各业务处室(高教处、研究生处、职成处、基教处)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二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同意跨省转学。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82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