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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批
机构名称: 湖南省水利厅
责任处室: 水库移民处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2017年修订)第六条: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报审资料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查验,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查验结果,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受理日期为查验报审资料齐全、合规之日。 2.技术评审责任。对报审的设计成果组织技术评审,督促项目法人按技术评审意见修正设计成果,并对修正的设计成果进行复核。 3.决定责任。提出对设计成果的审查意见。 4.送达责任。依法向申请人送达审查意见,公开审查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审查事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6.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六条、第十条 2.《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