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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处罚
机构名称: 湖南省教育厅
责任处室: 国际交流处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第五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顿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同意跨省转学。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56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