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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射线装置、放射源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豁免备案证明
机构名称: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责任处室: 核与辐射管理处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3号) 第四十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及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的豁免出具证明文件。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至三十二条; 3.其他问责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