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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监控化学品监督管理
机构名称: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责任处室: 原材料工业处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依据: "1、《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申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有关资料、数据和使用目的,接受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第四十四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依法对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被监督检查单位应当配合、接受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隐瞒或者拒绝提供相关信息。 "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受理合法的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企业申请;2、执行责任:依法对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其他:发了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4、5、24条;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44、45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