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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医师资格准入(含台湾地区医师获得大陆医师资格认定、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获得内地医师资格认定)
机构名称: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处室: 医政医管处、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卫生健康委医学考试中心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八条: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第十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责任事项: 1.申请报名阶段责任:开考前三个月对外公开发布考核通知,公示报考应当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资格审查阶段责任:县级卫生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卫生主管部门分别对申请者提交材料进行初审和复审,复审合格后报省级卫生主管部门。省级卫生主管部门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符合考核条件的,发放准考证;不符合考核条件的,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者说明理由。 3.考核考试阶段责任:集中安排时间和地点,采用综合笔试和临床实践技能考核对申请者进行考核。 4.发证阶段责任:公示合格人员名单,考核考试合格者,制发《医师资格证书》。 5.监管责任:对考核合格人员加强监督检查。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8、9、10、11、12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省卫生健康委医学考试中心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