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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
机构名称: 湖南省水利厅
责任处室: 水资源处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四十五条:……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8年修正)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河道为边界的,在河道两岸外侧各10公里之内,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执业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3.其他问责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内设机构分管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