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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收费公路收费期限确定
机构名称: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责任处室: 财务处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六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费偿还贷款、集资款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 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公路,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公路建成后,由投资者收费经营。收费经营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与投资者约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但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年限。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9月13日国务院令第417号)第十四条: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审查批准: (一)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贷款、偿还有偿集资款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 (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收费公路收费期限确定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有关文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收费公路实施监督检查,督促收费公路督促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履行公路养护、绿化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义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43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