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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进行表彰奖励
机构名称: 湖南省司法厅
责任处室: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规章】《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司法部令第15号) 第七条 奖励的审批权限 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模范人民调解员以及集体和个人的命名表彰,由司法部批准。 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优秀人民调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 地(市)、县级司法局(处)表彰的统称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分别由地(市)、县级司法局(处)批准。
责任事项: 1.批准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优秀人民调解员。 2.对地(市)、县级司法局呈报的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模范人民调解员以及集体和个人的命名保障进行审核把关。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6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第7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