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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机构名称: 湖南省气象局
责任处室: 观测与网络处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修订)第二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2016年修订)第十七条:“……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提出相应的补救措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的规划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必要时可组织现场复查和专家论证,提出是否同意建设的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送达书面决定书,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检查申请人是否在批准的标准内进行建设,如果超标准建设,对气象探测环境产生影响,气象主管机构做出撤销许可决定,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五条。    2.《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十七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 3.《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对象范围: 局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