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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地图审核
机构名称: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责任处室: 地理信息处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地图审核制度。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应当报送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但是,景区图、街区图、地铁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除外。地图审核不得收取费用。《地图审核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2019〕第5号)第十一条 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的地图,应当提供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证明文件。 地图上表达的其他专业内容、信息、数据等,国家对其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公开的相关文件。第二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地图审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时事宣传地图、发行频率高于一个月的图书和报刊等插附地图的,应当自受理地图审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应急保障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地图的,应当即送即审。 涉及专业内容且没有明确审核依据的地图,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时,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地图审核的期限内。第十条 申请地图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地图审核申请表;(二)需要审核的地图最终样图或者样品。用于互联网服务等方面的地图产品,还应当提供地图内容审核软硬件条件; (三)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提供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测绘资质证书:(一)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二)直接引用古地图;(三)使用示意性世界地图、中国地图和地方地图;(四)利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有审图号的公益性地图且未对国界、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等进行编辑调整。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地图审核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通过开展地图市场检查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4条; 《地图管理条例》第18、19条;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第27条
追责对象范围: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