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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占用林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审批
机构名称: 湖南省林业局
责任处室: 种苗站、政务中心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占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的,需经原设立机关同意。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局的职权范围,许可事项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有申请资格等,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告知申请人在补正材料后重新申请。未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要求全部据实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3)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2.审查责任: (1)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规定及许可条件对申报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有需要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或风险评估,并出具核查或评估报告。 (3)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局领导。 (4)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以书面形式予以一次性说明。 3.决定责任: (1)符合条件的,签署同意意见; (2)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将材料退回局种苗站。 4.文书制作: (1)对准予行政许可的,打印批准文书。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打印不予批准决定文书,并在文书中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3)将制作好的文书送局政务中心。 5.办结告知和文书送达:送达或通知申请人到局政务中心领取文书。 6.监管责任:建立管理档案,加强监管。"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6、37、38、39、40、42、43、44、45、61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条"
追责对象范围: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相关业务部门以及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