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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及法定代表人变更许可
机构名称: 湖南省公安厅
责任处室: 省公安厅治安总队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规定》(公通字〔2017〕13号)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监管责任:指导全省公安机关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员和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9、13、36、37、41条。"
追责对象范围: 分管厅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