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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备案和执业许可的注销
机构名称: 湖南省财政厅
责任处室: 会计处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三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下列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涉及工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二)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三)合伙人(股东);(四)经营场所;(五)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  分所的名称、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发生变更的,该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向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第四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办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一)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终止的;(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执业许可证书依法被吊销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执业许可的其他情形。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注销的,比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分所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办理工商注销手续之日起10日内,告知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第六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理:(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转所手续的;(二)分所名称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三)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至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有关变更事项备案手续的。第六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注册会计师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以采取责令限期整改、下达监管关注函、出具管理建议书、约谈、通报等方式进行处理。
责任事项: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的名称变更情况予以公告。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三十五、七十六条。
追责对象范围: 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