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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处罚
机构名称: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责任处室: 生态环境执法局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 2.《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六条
责任事项: 一般程序: 1.立案责任:对日常检查、巡查、督查发现的问题及相关投诉举报情况予以初步审查核实,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2.移送责任:立案审查后,案件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属于其他有关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其他有关部门。 3.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立案案件指派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法时应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现场核实有关情况并制作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应制作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审查责任:实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情况进行审查,证据不足时,应退回调查部门补充或重新调查取证。 5.告知责任:经审查合格后,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在作出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和没收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6.决定责任: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案件办理过程中听证、公告、监测、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期限。 7.送达责任:采取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一条; 2.《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