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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权限内单独修建人防工程的开工报告批准
机构名称: 湖南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责任处室: 工程处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三条 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属于国防基础设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立项审批、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其所需的建设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划拨。 2.《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97号)第十四条 单建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办理立项手续,在人防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开工报告手续和竣工验收备案。
责任事项: 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督责任:依法对建设单位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并依据建设单位的违法事实进行处理,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上报上级人防主管部门。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三条、《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97号)第十四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