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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教学成果奖
机构名称: 湖南省教育厅
责任处室: 教师工作与师范教育处、高等教育处、基础教育处、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职权依据: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第十二条 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奖条件、奖励等级、奖金数额、评审组织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参照本条例规定。其奖金来源,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的,从地方预算安排的事业费中支付;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授予的,从其事业费中支付。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同意跨省转学。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第12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