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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超出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活动,严重违反职业技能鉴定程序或者降低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标准,伪造、变造、买卖职业资格证书
机构名称: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责任处室: 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局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依据: 《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5年1月23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公布,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修正)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具体工作。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察,重点监察下列行为: (一)超出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活动;(二)严重违反职业技能鉴定程序或者降低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标准;(三)伪造、变造、买卖职业资格证书。第三十三条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有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活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查处取缔。
责任事项: 对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在行政处理处罚
责任事项依据: 《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追责对象范围: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