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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航行通(警)告办理
机构名称: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责任处室: 厅港航处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09号)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下列情况,应当迅速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一)航道变迁,航道水深、宽度发生变化; (二)妨碍通航安全的物体; (三)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 (四)妨碍通航安全的其他情况。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情况发布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并通知航道、航标主管部门。第四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划定或者调整禁航区、交通管制区、港区外锚地、停泊区和安全作业区,以及对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需要发布航行通告、航行警告的,应当及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6〕第57号)第二十九条 主管机关按照国家规定,负责统一发布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第2号)第十四条 从事按规定需要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水上水下活动,应当在活动开始前办妥相关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函〔1992〕第204号)全文。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措施。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29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