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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机构名称: 湖南省水利厅
责任处室: 河湖管理处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法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