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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其业务活动中违法使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处罚
机构名称: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室: 稽查局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依据: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9号) 第二十五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其业务活动中,违法使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与法规的规定处罚。
责任事项: 1.核查责任:在规定时间内核查违法行为事实。 2.决定责任:根据相应法律法规下达行政处罚决定。 3.送达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向当事人送达决定。
责任事项依据: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具体承办人